2010-06-14 08:44
「照妖魔鏡」「檢察官治國」系列報導之「慘絕人寰」篇

應為不為  陽罪雖免  陰律難逃

因果循環  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

                                                    岳中興、陳志彬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人人企盼的正義為什麼會遲到呢?!主因台灣的司法公信力太爛,復加上政治力嚴重干預,另加司法、檢調人員操守不佳,因此,許多曾震驚社會人心的重大案件,造成纏訟多年的非司法倫理的原因,致使正義姍姍來遲,更超過的是什麼正義?!盼到鬍子了白了也見不到、等不到!因此,民眾痛批,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十五年前,台中市發生一起慘絕人寰的林姓女童慘遭竹竿插入下體,造成女童子宮脫落及小腸被拉出的殘酷冷血性侵案,這件人神共憤的性侵案發生引起全民的公憤!所幸這件慘案二天後即宣佈破案,警方將嫌犯謝振茂逮捕,主任檢察官劉家芳也於八十六年二月火速將本案起訴,具體求刑十四年,劉主任檢察官及台中市警局警員張瑞志一時被民眾公認為英雄人物。

        詎料,本案在一、二審及更一、更二審被法官判決無罪!判決無罪的理由是:被害人指認有瑕疵,被告僅檢警訊問自白、審理時矢口否認,測謊也無說謊的反應,證據不足。

        本案在更三審時,天才的法官來個大逆轉,指被告有自白、有地緣關係,照片指認可採,事發後又在附近發生疑似追女童欲加性侵之行為,因此,重判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在更四審時又改判無罪。在更五、更六審時又改判八年徒刑,更七審時再改判無罪!本案纏訟十四年後,於今﹝九十九﹞年元月二十一日被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可憐的謝振茂在這十四年中,身心遭到嚴重的創傷!尤其是在看守所中,被一群自認是「替天行道」的「戴帽子」﹝主管人員﹞、各路英雄好漢「凌虐」得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慘狀。

        由於檢、警的草菅人命,被害的林小妹妹被痛苦折磨了十多年,於去﹝九十八﹞年三月間含恨走完多災多難的一生,死前連害她的真凶都不知道,抱憾含恨而亡!當年草率辦案的檢警能無愧於心?!

        本案為什麼判決謝案無罪呢?!主因案發時員警張瑞志約下午三時趕到現場,因未帶封鎖現場的塑膠袋、相機等蒐證工具,張員回警所拿取,大約二至三小時現場根本沒有封鎖及警戒,現場極可能遭到破壞?!

        最令人詬病的是,張員第一時間就發現了林小妹妹的腸子,但卻漠視未送醫,若第一時間內接回,林小妹妹也不會含恨而終。

        為什麼承辦檢察官劉家芳未到現場勘驗?劉辯稱是當天下雨,又濕又冷,並且刑警指稱有到現場處裡!

        本案明明是兇嫌用竹竿犯案,但劉的訊問筆錄中竟書寫是「木棍」!而扣案的證物竹竿上未採到謝嫌的指紋。

        林小妹妹急救後,在無法言語的情況下如何指認兇嫌?但筆錄中卻記載林小妹妹指稱加害人的特徵是……看起來髒髒的,約三十歲左右,吃檳榔,調查的監委痛批:「太離譜!」

       扣押證物清單記載兒童畫冊及玩具是謝振茂所有,但證人指稱這些都是林小妹妹帶去的,也不是在謝某住處查獲!

        更令監委趙昌平、高鳳仙不滿的是,劉家芳未等艦定結果出爐及草率起訴,監委特糾正內政部、台中市警局、法務部及台中地檢署!

        這件荒唐司法案件為什麼監院僅提糾正案而不是彈劾案呢?!主因本案已超過「公務員懲戒法」中規定的十年追溯期!但法界人士指出,可追究刑事責任!檢方應負起重新調查檢警有無濫權、違法之處?!

        唉─!現已高升雲林地檢署檢察長的劉家芳竟大聲喊「冤」,「我在檢察長任內,親自下鄉參加四百多場防犯罪、反賄選宣導,如是一個懶惰的檢察官,我會這樣做嗎?!」

        令民眾強烈置疑的是,宣導預防犯罪四百多場或四千多場與本冤案情有何關聯?有誰來為林小妹妹和謝振茂來申冤?讓林小妹妹死得暝目?!

        監察院司法委員會特邀請法務部長曾勇夫、民眾寄以厚望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調查局長吳瑛等三巨頭質問?建議檢察官全面定期輪調,黃總長認有困難,主張出問題,「人地不宜」者每四年檢討調動一次。問題是這些問題檢察官擺到那?那裡倒楣!尤其是花、東一帶的民眾最倒霉!

        劉家芳說,「不應以此來踐踏一個認真的檢察官,我不會因此而被打跨!……此案從偵查到起訴絕無草率,如今卻被拿來作文章,令人遺憾!」

         嘿!嘿!嘿!千錯萬錯都是    國父孫中山先生的錯!如果    國父不倡導五權分立,那來的監委糾彈「偉大」的檢察官啦?!

發表時間:20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