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6 09:02
「照妖魔鏡」「檢察官治國」系列報導之「官大學問大」篇

公然侮辱罪  你說的不算

非共見共聞  我說的才算

             岳中興、陳志彬

         許多人常常罵法官不公平,可是最不公平的不是法官而是上帝!上帝造人把一部份人造得很美,可能他有時心情不好,卻將許多人造得很「抱歉」,讓這群人飽受「白眼」,每當遇到面試一定會被刷掉!反之,人長得漂亮,走到那都倍受歡迎,好處簡直數之不盡!

        民進黨的「明星級」立委高志鵬艷福不淺,結識了一位肉感兮兮的女朋友李婉鈺,許多人都奇怪為什麼那麼漂亮的女人會看上高大立委?惋惜「一朵鮮花XXXX上」,後來才知道李女「胸懷大志」,不過利用高某打打知名度,想選市議員而已?!

        可是美女到處占便宜!去﹝九十八﹞年九月間,李女挨告花枝招展到台北市地檢署出庭,在檢察官偵訊時,竟然公然辱罵陳姓告訴人「你這個變態,神經病!」陳某不甘平白受辱,當場憤而提公然侮辱罪告訴。

       詎料,檢察官認定,公然侮辱罪是指以公然方式侮辱他人才構成犯罪!所謂公然又必須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若處於封閉狀態空間,人數不會隨時增減,亦無須經過時間分辨,即可計算確認人數時,即非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的不特定人獲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因此認定偵查不公開,再加上偵查庭內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所以對本案李婉鈺做出不起訴處分!
       
這件不起訴處分案不知陳姓告訴人有何感想?但令小民不解的是,偵查庭固然是偵查不公開,但偵查庭上,另外還配置通譯、法警,難道不是多數「人」?!何況經常可見法警長、其他法警因公務進進出出偵查庭,難道不是非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

        李女在「神聖不可侵犯」的偵查庭內,當者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書記官面前,並在「共見共聞」的通譯和進進出出的法警面前,公然侮辱陳姓告訴人,這樣還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試問執法者那要如何才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嘿!嘿!嘿!中國文字變化大,檢察官官大學問大?!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那有他人置喙的餘地?!要怪就怪我們的法律太「完美」了。

發表時間:20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