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8 22:46
人民請願案

臺中市議會第4屆第2次臨時會提案

案  號:請法字第002號

類  別:經發

審查會別:法規委員會

請  願  人:楊富凱等62人

事  由:為爭取神岡豐洲二期合理補償,不要差別待遇,懇請諸位議員先進體恤我們目前所面臨的困境。請市府制定豐二補償條例,明定公有土地承租戶免徵土地增值稅、提高土地改良費(開墾費)、將豐二園區之國有土地依法變更編定為工業區。以維護人民權益,謹請鑒察,承租戶不勝感激。

事實經過:詳加請願書說明

願  望:如事由。

請願書

受  文  者:台中市議會

主  旨:為爭取神岡豐洲二期合理補償,不要差別待遇,懇請諸位議員先進體恤我們目前所面臨的困境。請市府制定豐二補償條例,明定公有土地承租戶免徵土地增值稅、提高土地改良費(開墾費)、將豐二園區之國有土地依法變更編定為工業區。以維護人民權益,謹請鑒察,承租戶不勝感激。

壹、免徵土增值稅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附件一)

  土地法第196條:因徵收或土地重劃致所有權轉移時,不徵收土地增值稅。(附件一)

  土地稅法第39條第一項: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法第28條: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附件一)

  因此無論以任何形式徵收,承租人與出租人均無需負擔土地增值稅。經發局一直強調,豐二屬於讓售而非徵收,但只要有償撥用或讓售,非但變更土地權屬,且有資金往來之事實,與買賣、徵收相同。

況且豐二園區並非國產署與承租人主動規劃出售。系被動並非出於本意,與徵收又有何異?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770413583號函釋,亦無庸繳納土地增值稅。(附件一)

  土地增值稅屬於地方政府稅收,市府有權決定根據法令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0-1條(附件一)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只要市府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即可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市府稅務局也再三強調國有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附件一)徵收系剝奪人民財產權之行政處分,市府開發產業園區,承租人將失去賴以為生之土地,生活頓失依據,市府又全無配套措施。今後老農將何去何從?全憑仰賴諸位議員先進為承租戶發聲爭取應有之公道。

貳、提高土地改良行

  盧市長在112年8月15日市政會議上說明,不能因為縣市合併讓豐二的民眾受害。且經發局屢次強調豐洲1、2期當初即有整體規劃。也在同一天的市政會議上為繳納使用補償金之佔用人發聲,若以現有制度,領取拆遷補償費過低,會造成不公平。一口氣從42%調升到98%還加上物價波動指數調整。當初豐洲一期,沒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改良費一分地補償25萬元,對照豐洲二期合法承租(375租約)之土地,我們要被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改良費從一分地25萬元降為20萬補償。經發局卻無視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之決議,擬定從優補償之辦法,還函復承租人,謂已將承租戶之權益納入考量。(附件二)在8月15日市政會議上,經發局雖已將地上物補併納入物價波動指數調整,但大部分農田都種植水稻,補償費的增加也只是杯水車薪。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重大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附件三)市府應有公平公正的行政裁量權,選擇對承租戶最有利之法令進行合理補償。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產業園區規劃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土地總面積60%,社區用地所佔面積不得超過土地總面積10%(附件三)兩者相加獲利將相當可觀。因此,若經務局與國產署堅持不採用對承租戶有利的法令,依然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在不違法的情況之下,懇切期盼諸位議員先進,要求經發局將增值稅、土地改改良費納入開發成本(比照豐洲一期加上物價波動指數),承租戶不勝感激,銘感五內。

參、依法變更編定為工業區

  市府辦理公告現值查估作業時,係按照農業用地估價。然豐二園區土地屬工業區及產業園區,作為工業廠房建築之用,價格遠高於農業用地,導致土地價格被低估,影響補償費之計算。要解約條件,三七五減租條例117條第1項第5款附件四),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碩(附件四):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得終止租約。兩者皆明定土地要先變更編定,始可與承租戶終止租約。又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附件四)。

附件一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耕地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土地法第196條:因土地徵收或土地重劃,致所有權有移轉時,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第一項: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土地稅法第28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台財稅字第 770413583號函釋:

   主旨:為縮短公地撥用作業流程,有償撥用之公有土地,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准以「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清冊」替代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免稅證明。說明:二、公有土地於奉准有償撥用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有土地奉准有償撥用後,由申請撥用機關填列「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清冊」1式4份,連同奉准有償撥用之公函影本送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以替代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之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二)稽徵機關受理申報後,應即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辦理查欠(包括工程受益費)後,於清冊上註明欠稅費情形;如有欠稅費者應將欠稅費繳款書送達撥用機關繳納。(三)稽徵機關經查無欠稅費或欠稅費已完納時,應於「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清冊」加蓋「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字樣,以替代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2規定之免稅證明,並將上開清冊1份存查,3份交申請撥用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土地稅法 30-1 條: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資產業園區,其屬非都市土地者,於公告時得由公告機關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先辦理土地分區變更。

  事實上豐二園區已於109年1月21日完成核定設置公告(附件五),至今只有市府地變更為工業區。國有地還是一般農業區(附件六)在使用分區和使用地類別為變更前,豐園區之國有土地還是農地,國產署即無權與承租戶解約,豐園區之開發將會遙遙無期,上述請願懇請諸位議員先進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