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請法字第001號
類 別:教育
審查會別:法規委員會
請 願 人: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事 由:建議訂定「臺中市代理教師待遇自治條例」如附件
事實經過:
依據請願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釋字第707號解釋意旨,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等事項,應以法律訂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另教育部認為依教育基本法第9條第2項,代理教師敘薪為地方自治事項。綜合上述2項法律見解,地方自治事項涉及法律保留原則之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範,始符合釋字第 738 號解釋。目前臺中市以自治規則規範代理教師敘薪,與上述憲法解釋意旨不符,因此本會建議以自治條例規範代理教師敘薪事項
另有關本自治條例草案規劃採計職前年資所需經費,為避免主管機關以無根據之方式推估所需經費導致數據錯誤或灌水,本會提供計算職前年資提敘所需經費之工具程式 Excel 檔。使用方式為請主管機關發函各校調查所有現職代理教師學歷、是否具有合格教師證及職前年資年資數,將各校統計結果加總後輸入Excel檔即可正確計算出1年所需經費。
願 望:如事由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函
地址:545928埔里郵局第345號信箱
承辦人:中區辦事處黃小姐
受文者:臺中市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代教產字第11202000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1120200022_Attach1.docx、1120200022_Attach2. x1sx)
主旨:建議訂定「臺中市代理教師待遇自治條例」如附件
說明:
依據請願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釋字第707號解釋意旨,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應以法律訂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另教育部認為依教育基本法第9條第2項,代理教師敘薪為地方自治事項。綜合上述2項法律見解,地方自治事項涉及法律保留原則之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範,始符合釋字第738號解釋。目前臺中市以自治規則規範代理教師敘薪,與上述憲法解釋意旨不符,因此本會建議以自治條例規範代理教師敘薪事項。
另有關本自治條例草案規劃採計職前年資所需經費,為避免主管機關以無根據之方式推估所需經費導致數據錯誤或灌水,本會提供計算職前年資提敘所需經費之工具程式Excel檔。使用方式為請主管機關發函各校調查所有現職代理教師學歷、是否具有合格教師證及職前年資年資數,將各校統計結果加總後輸入Excel檔即可正確計算出1年所需經費。若 貴議會有要求主管機關使用此工具程式進行統計,惠請將統計結果一併寄回nari@servers. idv. tw供本會參考。(因考量多數學校無代理教師職前年資資料,需各校承辦人逐一與代理教師確認,建議於開學後以112學年度任職之代理教師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