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6 20:09
請 願 書

受文者:台中市議會

主 旨:為爭取神岡豐洲二期合理補償,懇請諸位議員先進傾聽廣大承租戶心聲,體恤我們目前所面臨的困境。請市府制定豐二補償條例,明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提高土地改良(開墾費)、用市價三分之一補償。以維護人民權益,謹請鑒察,承租戶不勝感激。

前言:

  吾等乃豐洲二期土地承租戶,今見聞台中市政府,為開發工業區而枉顧農民權益。雖已舉辦多次公聽會,但每次對開發問題、農民福祉總是避重就輕、打馬敷衍,不願直接回應,果斷做出有利於百姓的承諾,更在今年3月2日時,委任東昇工程顧問公司要求農民簽署同意開發。

  今年2月17日公聽會上,經發局向人民承諾,未達成補償共識之前,承租戶可以繼續耕作不必擔心。卻在半個月後,3月2 日承租戶陸續收到要求同意開發簽署放棄承租終止租約,以及常常接到東昇工程顧問公司來電,談及終止三七五租約,承租戶不勝其擾,這是委託的東昇工程公司出包?還是經發局用這種方式誘騙農民同意?如此行為,不是荒唐的行政程序出包,就是刻意欺負老實善良的農民。在眾目睽睽下的承若,都可以言而無信,百姓要如何相信政府?事實上,豐二園區雖已取得開發許可,但是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未變更編定前還是農地,國產署無權要求與承租戶解約。

  三七五減租是政府當時為維護農民,不受地主壓迫,為促進農業經濟發展,增糧產、興土宜而制定的法規,但如今市府已無過去體民所苦、廣納建言的風範。

  先祖為飽三餐,入荒陬、斬荊棘,以拓此地,至今我們仍仰賴先民奠定的基業。如今市府卻一紙公文說要徵收,對於世代在此耕作的農民,毫無憐憫體恤,堅持己見,只想急於求成。所作所為實在令人心寒,我們農民人微言輕,學識不及市府官員,常被他們說得頭昏眼花、無法辯駁。若非受此欺壓,也不敢驚擾諸位議員先進,幾經深思熟慮,又告官無門之下,唯有厚顏向諸位議員先進陳情請願,只盼能爭取屬於農民的權利與公道。

  市府要開發工業園區,承租戶並不反對,我們在意的是補償費過低又無完善配套措施,令我們這群老農前景茫然、不知所措,今後將何去何從?多次在公聽會上建議、提問,市府置若罔聞,不予理會我們的訴求。承租戶主要訴求有三點: 免徵土地增值稅。 提高土地改良費。 以市價徵收補償。惟願各位議員先進聽見農民微言,以維護人民權利,謹請鑒察,承租戶不勝受恩感激。

說明:

臺、免徵土增值稅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5 條與土地稅法第 28 條,豐洲二期土地屬於各級政府依法出售之公有土地,因此是屬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範圍。

二、豐二的土地,農民只是承租戶,並非實際擁有者,也不是自願賣給市府開發成工業地。為配合政策發展,我們只能無奈忍痛放棄世代賴以維生的土地,如今我們是收到補償,而非獲利,怎麼還要被扣土地增值稅?又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4894號函表示:承租人領取預扣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補償費應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三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也就是說領到補償後,我們要申報所得稅,若還要繳土地增值稅,豈不是一隻牛剝雙層皮。

三、土地增值稅屬於地方稅,市府能自行決定,但在今年( 112年2月17日公聽會,經發局表示:與國產署協商後,需要繳納土增稅。請問市府所拿的土增稅是要上繳給國產署嗎?即使真的需要徵收土地增值稅,也應該由需地機關吸收,列為開發成本。

四、經發局口口聲聲地說要比照豐洲一期,結果是選擇性設論 比照。當時豐洲一期農民不用繳納土增稅,現在豐二農民卻要繳土增稅,請問經發局比照的標準是什麼?

五、年月日,徐瑄灃議員在社口活動中心舉辦請益座談會。當時稅務局主任表示:在去年(110年)國產署有詢問過相關問題,稅務局表示國有地的移轉都是免收土地增值稅的。今年112年2月17日公聽會,經發局的官員卻表示:已經與國產署協商過,是需要繳納土增稅。這是市府各部門的橫向聯繫出了問題?還是認為純樸善良的農民好欺瞞?

貳、提高土地改良費

一、在豐洲二期第一次公聽會中,經發局並沒有要補償土地改良費。經承租人發言提醒,才在第二次公聽會中,免強同意補償每分地20萬,但又設下障礙條款。

二、現在土地改良費,一分地20萬,比豐洲一期少5萬,且補償條件強人所難。(20萬中包含:國有承租18.7萬+河川耕地證明 1.3萬)市府還要我們提出年代已久的河川耕地證明(承租戶認為應該廢除),試問,有誰會把繳稅單據保存十年以上?市府從一開始的不願補償,到設立諸多限制的補償,而且比豐一的補償少五萬,這難道是為民著想,體恤老農的行為?此一問題承租人曾再三反應、市府就是不願正面回應。

三、今年2月17日公聽會,經發局表示:在擬定豐洲二期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草案時,已將承租戶之補償,土地改良費權益納入考量,純屬自欺欺人。地上物拆遷補償都能比照豐洲一期,還加上物價上漲指數而土地承租戶的土地改良費卻比一期少5萬且諸多限制。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重大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希望市府能做到公平公正的補償。

四、現在的良田風貌是先民胼手胝足、篳路藍縷、拚搏洪水所得來,老農將一生的歲月都奉獻給這塊土地,若沒有老農的辛勤耕作、維護管理,良田也會變成荒地。如今市府要將其開發成工業區,老農除了心中不捨之外,還要面臨中老年失業的打擊、精神上的損失,以及無法在此塊土地繼續耕作,所喪失的收益,需地機關皆應列為開發成本,納入計算補償。因此承租戶認為應以豐洲一期的土地改良費 25 萬元為基準加上16年來薪水調漲40%一分地35萬元才是合理的補償。

五、需地機關是以營利為首要,還信誓旦旦要照顧繳納使用補償金之使用者,對我們這些合法的土地承租戶,難道不應該提高土地改良費嗎?因為我們更需要市府的承諾與照顧。

參、用市價三分之一補償

一、經發局一直強調豐二園區是依據「三七五減租條例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補償。完全是斷章取義,對補償條例內容有所誤解。三七五減租條例17條第1項第5款,平均地權條例第條。兩者皆強調,要終止租約,需先編定變更使用分區和使用地類別。

二、據內政部73年10月9日,台內地字 261721 號函:出租人欲收回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非僅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當事人可依法自由為之。其中依法自由為之,即市府應邀請國產署與承租戶協議補償金額。又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10年度政策廣告也強調,終止三七五租約要以協商為前提,地主佃農才能創雙贏。

三、平均地權條例、三七五減租條例皆明確記載,承租人擁有地價三分之一的權利無庸置疑。自土地徵收條例第30 條修改為市價徵收後,私有出租農地欲與承租人終止租約皆以協議或市價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民間已先行且行之已久。附件七中的地主在出售土地後,也是依照出售總額的三分之一補償給三七五承租人。

四、「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第條第5項,一律修改為市價查估且不受公告土地現值影響。市政府明知現在開發工業區的依據是產業創新條例,經發局即以創新條例第42條向國產署申請讓售。依據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皆以市價或更高價格辦理查估,不受當時公告土地現值限制。日常股有五、本產業園區已於108年6月12日取得開發許可,依據「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5條第2項,屬於已經取得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國有土地,應以開發後價值估計最多可以減除%之開發成本。也就是說,市政府需以工業地價格向國產署購買土地、國產署卻只願意以農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如此甚不合理更於法不合。

建議:

  承租人的三項訴求,皆是符合法律規範、有理有據、合情合理,並非無理要求,希望諸位議員先進,能聽見我們微小的聲音,為我們發聲、爭取屬於老農的權益。建請市府制定豐二補償自治條例,將下列三項訴求,列入條例。

一、依據法條規範與市府之前的承諾,承租戶認為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改良費應以豐洲一期 25萬元為基準加上薪水源福40%,一分地35萬元才是合理的補償費(承租戶認為應該廢除河川耕地證明)。

三、依據現行法條與民間判決案例,加上長期以來承租人為這片土地的付出與努力。如今將面臨土地被徵收,為公共利益犧牲、被迫轉職、面臨失業困境,還要面對新環境的挑戰,這一連串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打擊,承租人認為應該以實際出售地價總額的三分之一補償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