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7 00:27
人 民 請 願 案

受  文  者:臺中市議會                    廖禹樹等11人

事  由:「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自105年6月21日公告實施至今已6年多,產生諸多困擾,一直無法解決合法攤販營業困擾,難以維持生計,對一輩子安份守矩攤販非常不公平,怨聲載道,懇請議員諸公體恤民情,督促市府儘快修法以平民怨。

事實經過:

 以中華路觀光夜市攤販集中區為例,經常接獲住店家依據「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提出設攤異議,市府就以該條例撤銷營業許可,嚴重影響攤販生計。109年3月20日在市政府301會議室辦理修法公聽會,公聽會辦過也將近3年了還無下文,造成合法攤販營業困擾,難以維持生計,攤販怨聲載道至管委會申訴,對一輩子安份守矩攤販非常不公平(詳加附件)。

 105年6月21日「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申請區域內各攤位緊接面臨或座落之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如對攤販營業提出書面異議,經發局應通知攤販限期內提出書面同意,屆期仍未提出者,不得繼續營業。」

 該自治條例不應追溯該法令施行前,經「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取得攤販證之攤販集中區,市府依「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權宜措施「籌設列管」造成目前攤販集中區管理委員會營運上更顯困難,以中華路觀光夜市為例,攤販們認為經過了將近50多年合法,一切規規矩矩做生意,縣市合併後,變成有爭議的需要取得店住家同意書方可設攤。

 原以為前開自治條例公告後,應可保障原有攤販設攤營業的權益,惟攤販能否設攤營業的資格卻取決於緊鄰住店家是否同意,攤販除需按月繳給市府攤位道路使用規費外,尚需每月提供給住店家敦親睦鄰的回饋金,如談不妥,住店家即向市府提出書面異議,攤販即需面臨不得設攤營業的局面,市府訂定「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的目的,應是輔導攤販區朝向更為繁榮的庶民經濟及更為現代化的食安政策,在不髒、不亂、不影響交通的情形下進行輔導,並不是朝向消滅攤販區或提供給緊臨住店家,向攤販勒索回饋金的工具。

 請督促市府經發局研議修法,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申請區域內各攤位緊接面臨或座落之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如對攤販營業提出書面異議,經發局應通知攤販限期內提出書面同意,屆期仍未提出者,不得繼續營業,但前依『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已領有合法攤販證及『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籌設列管在案之攤販集中區攤販,不在此限。」以維持市府早年集中安置攤販的美意,並解決低收入者的生活安定,以創造庶民經濟,增進社會安全,以維護攤販的基本生存權。